国内拟定的《工伤保险条例》中的第十四条第六款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,遭到机动车辆事故伤害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”。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苏海安县县长单*鸣说,这给广大职工带来了困惑和烦恼。
单*鸣说,从农民工层面看,绝大部分人骑电动车和自行车上下班,受伤时遇见的机动车辆事故的概率极低,大部分属非机动车辆。按条例规定,遭到机动车辆伤害算工伤,非机动车辆伤害就不可以认定为工伤。如此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。从职工层面看,新的《劳动合同法》推行后,绝大部分企业都为职工缴纳了“五大保险”。但此类受伤职工既没在工伤基金中解决,又不可以在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,加重了职工的精神和经济负担。
单*鸣觉得,只须劳动者确实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,均应确觉得工伤,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当扩大。她建议:从有益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,对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六款作出相应修改。